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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制度是為了北京的城市發展提供人才支撐的,在增強北京城市發展活力的同時,也能夠幫助很多在北京工作的朋友通過積分落戶的方式來獲得北京戶口,但是有一些北京積分落戶代理公司通過一些 走捷徑 的方式讓申請者獲得戶口,這樣行不行呢?答案當然是不行的,這不,近期就有這么一起案例,下文來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北京積分落戶代理公司 走捷徑 行不行?
【北京積分模擬計算】
一、案情回顧
孫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沒有北京戶口,多年來一直為積分落戶而發愁。某天,一家北京積分落戶代理公司的張某找到孫某,稱乙公司在區里競賽獲了三等獎,可將獎項轉讓給孫某,以助孫某在積分落戶中加3分,但孫某要支付張某10萬元。雙方一拍即合。于是雙方以甲公司和乙公司名義簽訂《顧問咨詢服務協議》,協議約定:甲方聘請乙方為孫某提供北京積分落戶咨詢服務。包含但不限于幫助孫某獲得 北京某大賽三等獎聯合創始人身份并實現在2024年度北京積分落戶中加3分 等各類相關咨詢服務。甲公司應向乙公司先支付5萬元,積分落戶辦成后再支付5萬元。2024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5萬元,并附言 支付服務費 。
后因審核未通過,孫某未能實現積分落戶,甲公司遂起訴至法院,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乙公司返還5萬元并支付利息。
二、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雙方簽訂《顧問咨詢服務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給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獲得落戶積分并最終實現落戶,雙方的行為擾亂了人才引進積分落戶的公共秩序,合同應當被認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雙方簽訂案涉協議無效,乙公司取得款項應予返還,乙公司應返還甲公司5萬元。關于利息一項,甲公司在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上亦存在過錯,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官提示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善良風俗,自然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損害社會利益,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實踐中,不少企業會提供協助辦理積分落戶的相關服務。應當提起注意的是,競賽獎項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積分落戶申請人若通過 買賣競賽獎項 的方式獲得落戶積分,將擾亂國家推行積分落戶制度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民法典中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法官提醒,積分落戶申請人應通過正當行為和正規渠道提升積分,避免 走捷徑 導致竹籃打水一場空。
四、北京積分落戶創新創業加分
北京積分落戶指標(五)創新創業積分標準介紹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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