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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新修訂的《戶口審批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迅
速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并嚴格遵照執行。對執行過程中出 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人口管理處反映。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 日
(此件發至各戶籍派出所)
部分
外省市人員進京投靠入非農業戶口
一、夫妻投靠
( 一 ) 外省市農業戶口或無業人員夫妻投靠
1.受理條件:
( 1 ) 申請人年滿 45 周歲,且結婚滿 10 年;
( 2 ) 申請人年滿 46 周歲,不滿 55 周歲,結婚應滿 5
年; 申請人年滿 55 周歲以上,結婚應滿 2 年;
( 3 ) 隨遷子女系 18 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
計劃生育有關政策,隨遷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 25 周歲, 且未婚、未就業 (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
( 4 ) 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2.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 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 市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
( 2 ) 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 3 ) 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 、《結婚證》;
( 4 ) 住房證明 (是指具有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
( 5 ) 申請人為外省市居民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 6 ) 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 、離婚判決書或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 7 ) 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
二胎以上 (包括二胎) 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 定書、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 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 8 ) 隨遷 25 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 (鎮) 人民政府,省、 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 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 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 9 )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 二 ) 殘疾人員夫妻投靠
( 申請人為外省市農業戶口或無業人員)
1.受理條件:
( 1 ) 申請人年滿 35 周歲,且結婚滿 10 年;
( 2 ) 申請人年滿 40 周歲,結婚應滿 5 年;
( 3 ) 申請人或被投靠人為殘疾人 (殘疾指生活難以自
理,患有久治未愈的疾病,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武瘋子一 般不予受理) 。
2.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 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 市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
( 2 )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 、《結婚
證》;
( 3 ) 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 4 ) 住房證明 (是指具有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
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
( 5 ) 殘疾一方的《殘疾證》和本市區 ( 縣 ) 級以上醫
院的診斷證明、病歷,肢體殘疾人員的須提供殘疾照片;
( 6 ) 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
胎以上 (包括二胎) 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定 書、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 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 7 ) 隨遷 25 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 (鎮) 人民政府,省、 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 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
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 8 ) 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 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 9 ) 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 、離婚判決書或經公
證的離婚協議書;
( 10) 民警調查報告 (對殘疾一方的殘疾程度,是否患
有久治未愈的疾病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寫出報告) ;
( 11 )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 三 ) 離休、退休人員夫妻投靠
1.受理條件:
( 1 ) 干部男滿 60 周歲,女滿 55 周歲;
工人男滿 55 周歲,女滿 50 周歲;
( 2 ) 特殊工種,男滿 50 周歲,女滿 45 周歲;
( 3 ) 在外省市工作,且已達到離、退休年齡,并辦理
了離、退休手續;
( 4 ) 隨遷子女系 18 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
計劃生育政策;隨遷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 25 周歲,且 未婚、未就業 (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
( 5 ) 再婚人員投靠的,結婚時間、年齡參照夫妻投靠入
非農業戶條件辦理。
2.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 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 市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
( 2 ) 申請人的《 ( 離 ) 退休證》 、《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 3 ) 《結婚證》或單位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
( 4 ) 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5 ) 住房證明 (是指具有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
( 6 ) 隨遷 25 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 (鎮) 人民政府,省、 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 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
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 7 ) 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 、離婚判決書或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 8 ) 申請人從事特殊工種退休的,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須提供特殊工種退休審批表;
( 9 )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 四 ) 礦工人員夫妻投靠
1.受理條件:
( 1 )被投靠人(礦工)從事井下采掘工作年限滿 10 年;
(2)被投靠人(礦工)從事井下輔助工作年限滿 15 年;
( 3 ) 被投靠人 (礦工) 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2.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分 (縣) 局批準后辦理。
3.須出具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
( 2 ) 申請人及隨遷子女《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3 ) 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
胎以上 (包括二胎) 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定 書、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 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 4 ) 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 、《結婚
證》、住房證明;
( 5 ) 被投靠人 (礦工 ) 工齡證明;
( 6 )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二、老人投靠子女
( 一 ) 離休、退休老人投靠子女
1.受理條件:
( 1 ) 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并同時提出申請 ( 干部男滿 60 周歲,女滿 55 周歲;工人男滿 55 周歲,女滿 50 周 歲 ) ;
( 2 ) 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并辦理離、退休手續;
( 3 ) 申請人外省、市、 (縣 ) 無子女;
( 4 ) 夫妻二人均系北京調往青藏高原地區 (青海省、西藏自治區) 工作,現一方因病提前退休的;
( 5 ) 申請人夫妻一方原系本市家庭常住戶口, 因工作調動或畢業分配等原因到外省市工作,已辦理離、退休手續, 且一名子女戶口在京;
( 6 ) 原在本市工作,退休后子女接班頂替,戶口 由京遷出,要求返京投靠子女的, 由京遷出一方年齡須超過 70 周歲。
2.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 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 市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
( 2 ) 申請人的《 ( 離 ) 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 (母) 子 (女) 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 4 ) 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5 ) 住房證明 (是指具有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
( 6 ) 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并 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 7 )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 二 ) 無業老人投靠子女
1.受理條件:
( 1 ) 申請人男性年滿 60 周歲,女性年滿 55 周歲 (夫妻雙方同時申請) ;
( 2 ) 申請人外省、市 (縣 ) 無子女;
( 3 ) 被投靠人為本市非農業戶口。
2.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 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 (縣) 局審核,市 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
( 2 ) 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 3 ) 申請人外省市子女死亡的,須出具死亡證明書及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 4 ) 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 5 ) 住房證明 (是指具有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
( 6 ) 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出具查閱檔案證明或街道出具的父 (母) 、子 (女) 關系證明;
( 7 ) 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進京批件復印件并 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 8 )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
( 一 ) 子女隨父入戶
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不滿 18 周歲以 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請隨父親入戶的,須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 策,原則上只解決一名子女。
隨父入戶類型之一:
1.受理條件:
2003 年 8 月 7 日以后出生的獨生子女,未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
2.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其父戶口
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審批;父親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批 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父母同時簽字 ) ;
( 2 ) 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3 ) 醫療機構填發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
( 4 ) 《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
的,須到入戶地街、 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 務證》 ) ;
( 5 ) 父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 6 ) 住房證明 (是指屬于申請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
( 7 ) 父、母為再婚人員,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 道、 鄉 (鎮) 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 書、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 8 ) 父按知青政策戶口遷京,在京未有合法住所,須提供有審批權的勞動、人事部門進京批件, 申請入戶地戶主 和房屋產權人同意入戶證明;
( 9 ) 其他證件證明。
隨父入戶類型之二:
1.受理條件:
2003 年 8 月 7 日以后出生的獨生子女,且已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
2.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其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設立戶 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父母同時簽字 ) ;
( 2 ) 申請人的《戶口簿》;
( 3 ) 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4 ) 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獨生子女證》;
( 5 ) 《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
的,須到入戶地街、 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 務證》 ) 或隨父入戶通知單;
( 6 ) 父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 7 ) 住房證明 (是指屬于申請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
( 8 ) 父、母為再婚人員,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 鄉 (鎮) 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 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 9 ) 父按知青政策戶口遷京,在京未有屬于本人合法住所,須提供進京批件、 申請入戶地戶主和房屋產權人同時 出具同意入戶證明;
( 10) 其他證件證明。
隨父入戶類型之三:
1.受理條件:
2003 年 8 月 7 日以前出生的不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滿 18 周歲的二胎子女, 已在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 戶口。
2.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其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已設立戶政 大廳的,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市局批準后 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父母同時簽字 ) ;
( 2 ) 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3 ) 申請人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 4 ) 申請人入戶地區 ( 縣 ) 、街道、 鄉 (鎮 ) 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隨父入戶通知單;
( 5 ) 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 6 ) 住房證明 (是指屬于申請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
( 7 ) 父、母為再婚人員,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 道、 鄉 (鎮) 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 8 ) 其他證件證明。
( 二 ) 子女投靠父 (母 )
1.受理條件:
不滿 18 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子女,且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 (獨生子女參照夫妻投靠入戶政策辦理) ;
( 1 ) 父、母因單、對調工作戶口遷京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
( 2 ) 父、母因招工、招干、接班頂替、復轉軍人戶口 遷京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
( 3 ) 父、母在國外或港、澳、 臺留學、工作期間生育的子女,父、母已回京入戶;
( 4 ) 父、母因小城鎮戶籍政策戶口進京滿 5 年的,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
( 5 ) 父、母因私企人員入戶政策,戶口進京在外 地的未成年子女;
( 6 ) 父母大學生畢業分配戶口進京,在外省市的18 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 7 ) 符合受理條件第 1 條、第 2 條,父、母進京時隱瞞婚姻及子女情況,18 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請投靠的,父、 母戶口須進京滿 5 年以上。
2.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其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市局批準 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父母同時簽字 ) ;
( 2 )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 、 出生醫學證明;
( 3 ) 父、母單位人事部門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子女情況證明;
( 4 ) 父、母的《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 、《結婚
證》;
( 5 ) 住房證明 (是指屬于申請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
( 6 ) 父、母因大學畢業分配、單、對調工作、招工、招干等政策戶口遷京的,須出具進京批件,二胎以上 (包括 二胎) 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定書;
( 7 ) 父、母在國外或港、澳、 臺留學、工作期間生育的子女,須提供出生證明原件及翻譯件; 申請人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入境證件; 申請人持外國護照的, 須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確認國籍后申請辦理;
( 8 ) 申請人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定書、 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 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 9 ) 父、母因小城鎮戶籍政策戶口進京,在外省市的二胎 (包括二胎) 以上 18 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須出 具本市司法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書, 申請入戶地區 (縣) 、 街道、 鄉 (鎮) 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子女情況證明、罰款收 據;
( 10) 父、母進京時隱瞞已婚,父、母對隱瞞婚姻情況要有認識;父、母單位黨委出具父、母隱瞞結婚情況說明; 父、母為無業人員的,戶口所在地區 (縣) 、街 (道) 、 鄉 (鎮) 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生育子女情況證明及本市司法部門 的親子鑒定書;
( 11 ) 父、母因轉業戶口進京,在外地 18 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父、母原部隊政治部門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 情況證明;父、母本市接收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 具情況證明; 申請入戶地區 (縣) 、街道、 鄉 (鎮) 計劃生 育部門證明及本市司法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書;
( 12 ) 父、母因私企人員入戶政策戶口進京,在外地 18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 鑒定書, 申請入戶地區 (縣) 、街、 鄉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 子女情況證明、罰款收據;
( 13 ) 其他證件證明。
( 三 ) 父母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后子女要求投靠入戶父母非婚生育子女指:父母在領取結婚證前所生的子 女、或父母未領取結婚證所生的子女、母親已失蹤或死亡的 子女。 ( 已婚夫婦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其中一方與其他異 性所生育的子女原則上不予解決) 。
1.受理條件:
( 1 ) 申請人系 18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原則是只解決一名子女入戶;
( 2 ) 父母在領取結婚證前所生的子女;
( 3 ) 父母未領取結婚證所生的子女;
( 4 ) 母親失蹤或死亡的;
( 5 ) 父、母一方再婚后戶口進京、更改子女撫養關系后要求投靠入戶的,改判子女撫養關系須滿 2 年以上 (更改 撫養關系時間以公正書或法院判決書時間為準) 。
2.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其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母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設 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市 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父母同時簽字 ) ;
( 2 ) 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 3 ) 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
( 4 ) 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 5 ) 住房證明 (是指屬于申請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
( 6 ) 父母非婚生育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定書;
( 7 ) 母親失蹤的須提供法院宣布失蹤裁定;母親死亡的,須出具死亡證明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 明;
( 8 ) 父母非婚生育的子女,須出具監護公證書、法院判決書;
( 9 ) 父、母再婚戶口進京后,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 由街道、 鄉 (鎮) 計生部門出具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 判決書、經公證的子女撫養關系協議書或法院改判撫養關系 的判決書;
( 10) 其他證件證明。
( 四 ) 子女投靠繼父
1.受理條件:
( 1 ) 繼父與生母結婚須滿三年以上;
( 2 ) 申請人系 18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生母監護撫養時間須滿三年以上;
( 3 ) 只解決一名子女投靠繼父入戶;
( 4 ) 繼父身邊無子女。包括: ①從未生育和收養過子女;②繼父與生母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名子女并判對方撫養 三年以上;
( 5 ) 投繼母入戶條件參照投繼父的條件辦理。
2.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其繼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繼父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設立戶 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的母親和繼父同時簽字) ;
( 2 ) 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3 ) 申請人由母親撫養的離婚判決書或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 時間以法院判決生效或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公證日 期為準 ) ;
( 4 ) 繼父與母親的《結婚證》;
( 5 ) 繼父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6 ) 住房證明 (是指屬于申請人生母或繼父的合法住房 ) ;
( 7 ) 繼父單位人事部門或戶口所在地街道、居委會出具的繼父生育子女情況證明;
( 8 ) 其他證件證明。
( 五 ) 退學
1.受理條件:
原本市學生到外省市院校上學,因各種原因退學,要求恢復本市戶口的。
2.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入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2 ) 申請人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
( 3 ) 《戶口遷移證》 、《居民身份證》 、父母的《戶口簿》;
( 4 ) 在非遷出地派出所申請入戶的,須提供原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 六 ) 退兵
1.受理條件:
原本市居民參軍注銷戶口后, 因各種原因被部隊退回,要求恢復本市戶口的。
2.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入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
( 2 ) 父母的《戶口簿》;
( 3 ) 在非遷出地派出所辦辦理申請入戶的,須提供戶口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四、收養子女
收養子女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及本市計劃生育條例。
( 一 ) 受理條件
1. 收養人的條件:
( 1 )收養人無子女(指收養人從未生育和收養過子女);
( 2 ) 不滿 14 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 3 ) 收養人只能收養 1 名子女 ( 收養人只能辦理一名養子女在京入戶,如解除收養關系,須遷出被收養人的本市 戶口 ) ;
( 4 ) 夫妻經區 ( 縣 ) 級以上醫院診斷一方患不孕
(育) 癥,年齡均滿 3 0 周歲,收養子女須確立收養關系 5 年以上;夫妻年齡均滿 3 5 周歲以上,收養子女須確立收養 關系 2 年以上;
( 5 ) 無配偶無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滿 4 5 周歲以上,收養有生父母子女或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 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收養關系須確立 2 年以上,并共同居住 生活 2 年以上;其中無配偶無子女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 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 4 0周歲以上;
( 6 ) 收養人須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體健康,具有教育撫養子女能力;
( 7 ) 1992 年 4 月 1 日前,收養在本市撿拾的棄嬰,并確立收養關系 1 年以上;
( 8 ) 夫婦共同收養子女后離異,收養的子女判給一方撫養要求入戶的,不受男性收養女性年齡相差 4 0周歲的限 制;
( 9 ) 父母為合法夫妻均雙亡, 由在京的 ( 外 ) 祖父母撫養,且外省市無同等親屬,并確立監護關系或經公證的申 請入戶地居委會、村委會、 (外) 祖父母單位人事部門同意 監護證明;
( 10) 父母及 (外) 祖父母均已死亡,由在京親屬撫養,且其外省市應無同等親屬,確立收養關系 3 年以上,并共同
居住 3 年以上;
( 11 ) 收養本市福利機構撫養的孤殘兒童,收養人不受無子女或只收養一名子女的限制;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 親的子女,年齡不能超過 18 周歲;
( 12 ) 確立收養關系以辦理《收養證》或辦理收養公證時間為準。
2.送養人的條件:
( 1 )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是指生父母有殘疾、患嚴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經濟生活極度困難, 沒有能力撫養子女的) ;
( 2 )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 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 3 ) 孤兒的監護人或社會福利機構;
( 4 )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 5 )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養后,其親生父母不得 再申請投靠已被收養的子女在京入戶。
( 二 ) 辦理程序
收養人與送養人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申請人須持下列證 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其養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 請,養父、母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 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 三 )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養父母同時簽名) ;
2.1992 年 4 月 1 日以前收養的須出具《公證書》;1992年 4 月 1 日以后收養的須出具《收養證》;
3.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住房證明;
4. 收養人單位人事部門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
婚姻及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 鄉 (鎮) 計生部門 出具情況證明;
5. 收養人夫妻一方患不孕 (育 ) 的, 區 ( 縣 ) 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
6.被收養人來源情況證明;
7.被收養人有生父母的,須出具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生父母單位人事部門、計 劃生育部門出具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況、經濟收入、有何種 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等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 鄉 (鎮) 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情況證明;
8.養父母年滿 30 周歲,收養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養人達到上學年齡的,須出具在京上學的學籍卡復印件;
9.養父母年滿 35 周歲,收養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養 人達到上學年齡的,須出具在京上學的學籍卡復印件;
10.被收養人全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1.被收養人生父母不得申請投靠子女在京入戶的保證;
12.收養外省市福利機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須出具棄嬰、兒童進入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當地公安機關 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 死亡證明;外省市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簿》和派出所的戶籍 證明,收養人與福利機構簽署的收養協議書;
13.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須提供本市司法部門出具的經公證的血親關系證明書;
14.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須提供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裁定;
15.符合收養人條件第 9、10 條的,須提供死亡證明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經公證的外省市無 同等親屬的公證書;
16.派出所承辦人對收養子女 (共同居住時間、在京上學等情況) 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寫出調查報告;如發現有 出具虛假證明的部門,須向出具虛假證明單位的上級主管部 門反映,同時上報市局;
1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五、投靠非直系親屬
( 一 ) 各種類型投靠非直系親屬
1.受理條件:
( 1 ) 申請人系不滿 18 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 2 ) (外)祖父母在本市無子女的,可以解決一名 (外)孫子女;
( 3 ) 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區 (青海省、西藏自治區 )工作職工的子女,因不適應當地氣候,無法隨身撫養,外省 市無同等親屬投靠的;
( 4 ) 從事地質勘探等野外流動性較大工作的職工,單位無基地和托兒設施,子女無法隨身撫養,外省市無同等親 屬投靠的 ( 目前在我局備案的單位: 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國土資源部、中國冶金地質勘查 工程總公司) ;
( 5 ) 母親原系本市戶口,在國外或港、澳、 臺留學、工作期間生育的子女,現母親未恢復本市戶口;
( 6 ) 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 7 ) 被投靠人在京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2.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 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 市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入戶申請書( 申請人的父母和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 2 ) 申請人父母雙方單位人事部門證明;
( 3 ) 申請人及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4 ) 申請人父母由內地調往青藏高原工作的,子女因不適應當地氣候,要求來京投靠 (外) 祖父母的,須提供當 地區、 (縣) 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并由當地派出所證明 子女父母籍貫及出生地,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遷出的,
須北京原遷出地派出所出具戶口遷出證明;
( 5 ) 申請人的父母從事地質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來京投靠 (外) 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動單位的部、局、大 隊 (處級) 、小隊 (科級) 四級證明,證明要寫明父母具體 工種、流動情況、有無生活基地和托兒設施;
( 6 ) ( 外 ) 祖父母身邊無子女的,單位人事部門、街道、 ( 鄉 ) 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或查檔證明;
( 7 ) 申請人父母在守島部隊、實驗基地和總參三部前哨工作,要求將子女寄養在 (外) 祖父母處的,要有師級以 上政治部門的證明;
( 8 ) 父、母在國外留學、工作期間生育的子女,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入境證件;國外出生證 明原件及翻譯件;持外國護照的,須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 處確認國籍后申請辦理;母親戶口在京注銷證明;入戶地區 (縣) 、街道、 鄉 (鎮) 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證明;
( 9 ) ( 外 ) 祖父母的《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住房證明;
( 10)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 二 ) 投靠祖父母
父親生前為本市常住戶口或父親因判刑注銷本市常住 戶口的,母親為外省市戶口,其婚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申 請投靠祖父母入戶的。
1.受理條件:
( 1 ) 申請人系未成年子女 (只解決一名孫子女入戶) ;
( 2 ) 申請人已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為常住戶口的;
( 3 ) 申請人與祖父母確立監護撫養關系;
( 4 ) 祖父母在京具有合法住房。
2.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設立 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市局 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的母親和祖父母共同簽名) ;
( 2 ) 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3 ) 申請人《出生醫學證明》、在京上學的學籍卡;
( 4 ) 申請入戶地街道、 鄉 (鎮) 出具其父婚姻及生育子女情況證明;
( 5 ) 父親的戶口注銷證明;
( 6 ) 父母的《結婚證》,母親同意由祖父母撫養的保證書;
( 7 ) 申請人由祖父母監護撫養的《公證書》 、法院判決書,或經公證的父母單位、 申請入戶地的居委會、村委會 指定監護證明;
( 8 ) 祖父母的《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和住房證明;
( 9 ) 民警調查報告;
( 10) 其他證件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教、被清理就業人員入戶
( 一 ) 刑期已滿申請入戶的
1.受理條件及審批程序:
( 1 ) 2003 年 8 月 7 日以前由外省市監所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原本市人員, 由派出所審核,分 (縣) 局批準 后辦理入戶登記;
( 2 ) 2003 年 8 月 7 日以后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原本市人員,到入戶地派出所直接辦理入戶登記。
2.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本人申請及戶主同意入戶證明;
( 2 ) 監管場所出具的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
( 3 ) 被投靠人的《戶口簿》、住房證明;
( 4 ) 在非注銷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的,要提供原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2003 年 8 月 7 日以后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不再注銷戶口。內勤民警為上述人員辦理入戶手續后,須及時填寫 工作通報單 告知社區民警,做好重點工作對象的管理。
( 二 ) 新疆特困人員
1.受理條件:
( 1 ) 調新疆前有北京正式戶口;
( 2 ) 本人及家屬子女目前戶口仍在新疆兵團;
( 3 ) 離京后至今沒有被判刑或勞動教養;
( 4 ) 夫妻回京居住在 10 年以上,年齡均在 45 周歲以上,在京有正式住房,有基本的生活來源;
( 5 ) 隨遷子女未婚,未就業;
( 6 ) 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2.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實際居住地派出所申請,實際居住地分 (縣) 局 已設立戶政大廳的, 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2 ) 申請人原由京調疆證明 (監管局出具) ;
( 3 ) 申請人原所在單位批準辭職或除名的證明 ( 10 年以上 ) ;
( 4 ) 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 5 ) 來京居住多年的,要有居委會證明及暫住證;
( 6 ) 隨遷子女要有在京借讀學校證明;
( 7 ) 隨遷成年子女的,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 (鎮) 人民政府,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 具經公證的未婚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 失業證;
( 8 ) 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 (包括二胎) 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
定書、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單位計 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 9 ) 在京親屬同意接收證明;
( 10) 在京具有屬于申請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合法產權住房證明;
( 11 ) 離京后沒有重新違法犯罪證明;
( 12 ) 民警調查報告 (對隨遷子女、來京時間、住房等情況詳細調查) ;
( 13 )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 三 ) 東北三場特困人員 (興凱湖、洮河、音河)(實行總量控制,每年指標 50 戶 )
1.原東北三場被疏散到農村要求回京入戶的。
( 1 ) 受理條件:
①夫妻雙方均從本市遷出,雙方年齡均在 40 周歲以上,
全家來京居住 5 年以上;
②夫妻一方從本市遷出,雙方年齡均在 45 周歲以上,
來京居住 10 年以上;
③夫妻一方從本市遷出,雙方年齡均在 50 周歲以上,
來京居住 5 年以上;
④隨遷子女未婚、未就業;
⑤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 2 )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實際居住地派出所申請,實際居住地分 (縣) 局 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 3 )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①入戶申請書;
②申請人原由京調東北的證明 (監管局出具) ;
③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④來京居住多年,要提供暫住證記錄及暫住證、在京居
住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出具的何時來京居住的證明;
⑤隨遷子女在京借讀學校證明;
⑥隨遷成年子女的,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 (鎮) 人民政府,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本人出具經公 證的未婚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 證;
⑦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 (包括二胎) 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定 書、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單位計劃 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⑧在京親屬同意接收證明;
⑨在京具有屬于申請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合法產權住房證明;
⑩離京后沒有重新違法犯罪證明;
?民警調查報告 (對隨遷子女、來京時間、住房等情況詳細調查) ;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2.原東北三場已辭職、被除名或退休人員要求回京入戶的。
( 1 ) 受理條件:
①調東北前有北京正式戶口;
②本人及家屬子女目前戶口仍在東北;
③離京后至今沒有被判刑或勞動教養;
④夫妻回京居住 12 年以上,年齡均在 50 周歲以上,在
京有正式住房,有基本的生活來源;
⑤隨遷子女未婚、未就業;
⑥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 2 )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實際居住地派出所申請,實際居住地分 (縣) 局 已設立戶政大廳的, 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 3 ) 須出具的證件證明:
①入戶申請書;
②申請人原由京調東北的證明 (監管局出具) ;
③申請人原所在單位批準辭職、除名的證明或退休證;
④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⑤來京居住多年,須提供暫住證記錄及暫住證、在京居
住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出具的何時來京居住的證明;
⑥隨遷子女要有在京借讀學校證明;
⑦隨遷成年子女的,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 (鎮) 人民政府,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本人出具經公 證的未婚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 證;
⑧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 (包括二胎) 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定 書、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單位計劃 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⑨在京親屬同意接收證明;
⑩在京具有屬于申請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合法產
權住房證明;
?離京后沒有重新違法犯罪證明;
?民警調查報告 (對隨遷子女、來京時間、住房等情況詳細調查) ;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七、投靠已辦理小城鎮戶口人員在京入戶
已在京辦理小城鎮戶口人員須滿 5 年以上,其外省市直系親屬申請投靠入戶的,參照本市投靠入非農業戶口的受理 條件、須出具的證件證明及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部分
外省市人員進京投靠入農業戶口
一、夫妻投靠
( 一 ) 妻子投靠丈夫
1.受理條件:
( 1 ) 城八區:結婚須滿 5 年;遠郊區 (縣 ) :結婚須滿3 年;
( 2 ) 申請人為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
( 3 ) 被投靠人系本市農業戶口;
( 4 ) 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 5 ) 隨遷子女系未成年子女,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 25 周歲,且未婚、未就業 ( 獨 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
2.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 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批準后 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
( 2 ) 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 3 ) 被投靠人的《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結
婚證》;
( 4 ) 隨遷子女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 (包括二胎) 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 定書、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街道、 鄉 (鎮) 計劃生育部門出具處罰決定;
( 5 ) 被投靠人的房產證或鄉、鎮以上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
( 6 ) 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須提供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 7 ) 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 、離婚判決書或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 8 )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 二 ) 丈夫投靠妻子
1.受理條件:
( 1 ) 城八區:結婚須滿 8 年;遠郊區 ( 縣 ) :結婚須滿 5 年;
( 2 ) 申請人為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
( 3 ) 被投靠人系本市農業戶口;
( 4 ) 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2.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 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批準后 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 1 ) 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
( 2 ) 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 3 ) 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 、《結婚證》;
( 4 ) 被投靠人的房產證或鄉 (鎮) 以上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
( 5 ) 隨遷子女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 (包括二胎) 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 定書、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街道、 鄉 (鎮) 計劃生育部門出具處罰決定;
( 6 ) 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須提供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 7 ) 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 、離婚判決書或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 8 ) 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二、老人投靠子女
( 一 ) 受理條件
1. 申請人男性年滿 65 周歲,女性年滿 60 周歲;
2. 申請人外省、市、 (縣 ) 無子女;
3. 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均為農業戶口;
4.被投靠人戶口進京須滿 2 年以上。
( 二 )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 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批準后 辦理。
( 三 )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
2. 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投靠人外地子女死亡的,須出具醫院的死亡證明書
及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4.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 、房產證或
鄉以上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
5.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全戶戶籍證明及全戶
人員戶口遷移、注銷等情況,戶口底票復印件并加蓋派出所 公章;
6.村、 鄉 (鎮) 政府出具子女情況證明;
7.被投靠人戶口進京批件;
8.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子女入農戶
參照外省市人員進京投靠入非農業戶口的受理條件、須出具的證件證明及審批程序辦理。
四、退學、退兵
( 一 ) 參照外省市人員進京投靠入非農業戶口的受理條
件、須出具的證件證明及審批程序辦理。
( 二 ) 退學、退兵人員在上學、服役期間其父母已經農
轉非的,參照本市農轉非辦理。
五、刑滿釋放、解除勞教、被清理就業人員
參照外省市人員進京投靠入非農業戶口的受理條件、須
出具的證件證明及審批程序辦理。
六、原農業戶口人員因結婚戶口遷到外省市入農戶,離婚后要求回京投靠父母
( 一 ) 受理條件
1.原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與外省市農戶結婚,戶口遷出本市;
2.離婚須滿 5 年以上,且返回原戶口所在地實際居住 5年以上;
3.在京具有合法住所、有穩定生活來源, 申請回京投靠父母入農戶。
( 二 )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 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 市局批準后辦理。
( 三 )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 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
2. 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定書、 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街道、鄉 (鎮) 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4.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5. 申請人的《離婚證》 、離婚判決書、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6.現居住地村、 鄉 (鎮) 政府同意接收證明和申請人回京實際居住的時間、生活來源證明;
7. 申請人在京具有合法住所或鄉 (鎮) 以上部門出具
的住房證明;
8.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9. 民警的調查報告。
第三部分
本市人員投靠農轉非
一、夫妻投靠
( 一 ) 受理條件
申請人為本市農業戶口,且年滿 30 周歲,被投靠人為 本市非農業戶口;
( 二 )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 三 )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 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住房證明;
4.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二、老人投靠子女
( 一 ) 受理條件
1. 申請人男性年滿 55 周歲,女性年滿 50 周歲 (夫妻 雙方同時申請) ;
2.被投靠人為本市非農業戶口。
( 二 )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 三 )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住房證明;
4.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出具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5.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
( 一 ) 受理條件
1. 申請人系未成年子女 (獨生子女不超過 25 周歲,未
婚 ) ,且已在母親 (父親) 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本市常住農 業戶口的;
2.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3.父、母因國家征地農轉非,在農村的未成年子女;
4.父、母因招工、招干戶口農轉非,在農村的未成年子女。
( 二 ) 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 三 )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 申請人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父母的《結婚證》、住房證明;
4. 申請人父母系離婚的,須出具《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如父母一方已再婚,須出具《結 婚證》;
5. 申請人父、母一方死亡的,須出具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
6.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四、市政府建設征地農轉非辦理程序
( 一 ) 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北京市建設 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市政府[2004]148 號令) 和市政府有 關建設征地地區戶口農轉非的具體批復文件。
( 二 ) 審批程序
派出所審核,分 (縣) 局審批辦理。
( 三 ) 工作任務
在市政府批復文件確認的建設征地的行政區域內開展 戶口整頓工作,在核準農業戶口底數的基礎上,嚴格按執法 程序,做好辦理戶口農轉非工作。
( 四 ) 工作方法步驟
1.分 ( 縣 ) 局要配合相關區 ( 縣 ) 政府、鎮鄉及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做好宣傳。采取多種形式向群 眾宣傳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作的意義、依據及有關規定,動員 群眾積極配合農轉非工作;
2.組織培訓和落實物質保障。分 ( 縣 ) 局派出所要抽調責任心強和業務素質高的干部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并認真 開展業務培訓,明確工作目標、任務,熟練審批辦理操作流 程。 同時,依靠地方黨委、政府,做好辦理戶口農轉非工作 所需的物質準備,落實專項經費保障;
3.摸清區域內農業戶口婦女生育的子女未申報出生登記的情況,要動員其父母及時為孩子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4.摸清區域內參軍、 出國、逮捕勞教、死亡等農業戶口人員的底數并登記造冊備案,對應銷未銷戶口的要及時注 銷;
5.核準區域內農業戶口人員的戶口登記項目,對登記項目不準確的及時給予變更更正;
6.摸清外省市人員與區域內農業戶口人員登記結婚,戶口尚未遷入人員的情況,并登記造冊上報市局人口處備 案,屬于此情況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的配偶進京入戶仍按夫妻 投靠入農業戶口規定的條件辦理;
7.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認并公示轉
為非農業戶口人員名單,接受群眾監督,名單報分 (縣) 局 備案。
( 五 ) 辦理程序
1.根據經公示后確定的農轉非人員名單, 由建設征地 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人員填寫《批準 征地轉戶人口核實登記表》一式兩份,并加蓋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印章,派出所核實后上報分 (縣) 局;
2.分 ( 縣 ) 局逐一核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填寫的《批準征地轉戶人口核實登記表》和農轉非人員 的《戶口簿》,核實無誤后在每頁《批準征地轉戶人口核實 登記表》上填寫該頁人數 (大寫) 并加蓋分 (縣) 局戶口專 用章;
3.分 ( 縣 ) 局向派出所下發《戶口農轉非通知》, 同時向市局人口管理處上報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作情況報告;
4.派出所依據分 (縣) 局下發的《戶口農轉非通知》,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和非農業《戶口簿》;
5. 派出所向戶口農轉非人員收回舊的《戶口簿》 同時發放新的非農業《戶口簿》;
6.分 ( 縣 ) 局和派出所分別將市政府批復文件和《批
準征地轉戶人口核實登記表》等征地農轉非人口資料建檔備 查,存檔期限 15 年。
五、已經辦理征地農轉非的人員,其配偶為外省市戶口,要求申請投靠進京入戶的
( 一 ) 受理條件
1.在公安機關辦理建設征地戶口農轉非手續時, 已經 與被征地地區范圍的農業戶口人員辦理結婚登記的外省市 戶口的配偶(系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 ;
2.仍然按照外省市人員夫妻投靠入農業戶口規定的條件辦理;
3.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作時, 由分 ( 縣 ) 局人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派出所,對與建設征地地區農業戶口人員登記結
婚的外省市戶口的配偶進行調查,并逐人登記造冊,經確認 后加蓋分 (縣) 局公章上報市局人口處備案,同時,分 (縣) 局、有關派出所各留存一份備案。
( 二 ) 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 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 (縣) 局 已設立 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 (縣) 局審核,市局 批準后辦理。
( 三 )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參照外省市人員夫妻投靠入非農業戶口的須出具的 證件證明;
2. 派出所承辦人核對轉非名冊后,在審批表中承辦民
警意見欄內注明被投靠人為某年某月征地農轉非夫妻投靠 人員。
六、本市小城鎮、衛星城辦理農轉非
( 一 ) 受理條件
1.在本市 14 個衛星城和 33 個中心鎮的規劃區范圍內, 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和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 生活的直系親屬,凡持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均可根據本人意 愿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
2.在規劃區以外的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規劃區內購
標準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請辦理本市小城鎮、 衛星城農轉非。
( 二 ) 辦理程序
持證件 (原件及復印件) 證明到申請入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 三 )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個人申請書;
2.個人在規劃區內合法住房或合法購房的證明;
3. 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居住地所在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職業和居住兩年以上證明;
5.在規劃區內購房人員,不受居住兩年以上的限制。
七、本市農業戶口人員投靠已辦理小城鎮、衛星城戶口人員農轉非本市農業戶口人員投靠已辦理小城鎮、衛星城戶口人員,受理條件及須出具的證件證明參照農轉非的條件辦理。
八、高等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農業戶口學生轉為非農業戶口
( 一 ) 北京地區的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 (職業技術學校) 、職業高中 (職業中專) 學校 2003 年 1 月 1 日 以前招收的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在校 生, 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可自愿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
農業戶口學生,經本人申請,家長 (監護人) 同意, 由所在學校填寫統一樣式的《XXXX 院校本市農轉非學生名冊》、 《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或《北京 市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分別報以下部門
核對蓋章。學生可憑本人申請、《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 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或《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辦 理農轉非證明》、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 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農轉非手續。
1. 普通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在校生的農轉非證明分別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和中 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核對蓋章;
2.技工學校 ( 職業技術學校) 在校生的農轉非證明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對蓋章;
3. 職業高中 (職業中專) 學校在校生的農轉非證明由各區 (縣) 教委核對蓋章。
( 二 ) 北京地區的普通高等學校 (含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學校)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 (職業技術學校) 、 職業高中 (職業中專) 學校,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招收的具 有本市戶口的新生,入學后不辦理戶口遷移。持本市農業戶口的新生,可自愿申請辦理 農轉非 手續。
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農業戶口的學生,在學籍注冊后,
經本人申請,家長 (監護人) 同意, 由招生學校填寫統一式 樣的《XXXX 院校本市農轉非學生名冊》、《北京市普通高等 院校錄取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 招生辦公室核對蓋章。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學生可憑本人申 請、《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本 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農 轉非手續。 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新生憑北京教育考試院中等
學校招生辦公室審核蓋章的新生錄取通知書、本人《戶口簿》 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農轉非手續。
( 三 ) 外省 (市、 自治區) 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我市新生,入學后按照學校要求可以不辦理戶口遷 移。被外省 (市、 自治區) 院校錄取的本市農業戶口學生, 未辦理戶口遷移的,可憑北京市教育考試院出具的外省(市、 自治區) 院校錄取證明、錄取通知書、本市《戶口簿》和《居 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農轉非手續。如未報到, 一經查實,即恢復原戶口性質。
( 四 ) 北京地區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外省 (市、 自治區) 新生,戶口按有關規定辦理,可不辦理戶口遷移。其他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 外省 (市、 自治區) 新生,一律不遷移戶口,學生畢業后均 回原生源地安置就業。
( 五 ) 入學前為本市農業戶口,入學后被開除或退學的學生,所在學校須將學生開除或退學情況函告其入學所在區 (縣) 公安局, 由所在區 (縣) 公安局通知學生戶口所在地 派出所,將學生的戶口恢復為農業戶口。學生在校期間,被 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勞動教養注銷戶口的,其刑滿釋放、解 除勞動教養后,按入學前的戶口性質恢復戶口。
( 六 )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本市新生 (含小城鎮戶口學生) ,畢業后可憑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 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市內戶口遷移。 已將戶口遷至就讀 院校的本市學生,畢業后的戶口遷移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九、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農轉非
( 一 ) 受理條件
1.捕前系本市農業戶口;
2. 已刑滿釋放或已解除勞教;
3.直系親屬在申請人被判刑、勞教期間農轉非。
( 二 ) 審批程序
此類材料中申請人持外省市監獄、勞改部門釋放證明的 由派出所受理、分 (縣) 局審批;持本市監獄、勞改部門釋 放證明的由派出所審批。
( 三 ) 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 申請人的釋放證明書或解教證明;
3. 申請人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4.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住房證明;
5.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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